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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年来,多地出现了刑事案件管辖引发的社会热点事件,整体表现为两类:其一,“逐利司法”,部分公安机关在没有明确刑事管辖基础的情况下,对于部分可能没收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判处罚金数额巨大的案件,进行刑事立案,有人戏称其为“逐利司法”;其二,部分公安机关不当介入民事纠纷,对主张债权的当事人进行刑事立案并采取强制措施,亦被戏称为“以刑化债”。
更为值得关注的是,上述两种情形中,许多公安机关是跨省进行刑事立案和犯罪嫌疑人抓捕,社会中有人将其戏称为“远洋捕捞”。虽然是戏称,但其背后都是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立案与侦查偏离了法治轨道,将刑事案件赋予了不应有的“逐利”“化债”等非法目的,使刑事案件成为个别司法机关甚至地方政府的工具。
(以上观点引自百家号文章:“逐利司法”和“以刑化债”频发,警惕“远洋捕捞”的工具主义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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某企业对公账户突然被冻结,后来企业多方查询,才知被长江流域某县公安机关冻结,多方周折才找到办案单位,告知企业涉嫌洗钱。
企业因收取房屋租金,有30万元房租款来源有问题,企业就不明白了,钱是种类物,企业 账号收钱,怎么识别?再说,即便是赃款,也不过是30万元,而执法单位一冻结就是600多万元。这样的超标的冻结给企业经营造成多大损失?再说,冻结后根本不告诉企业,企业交税和社保时才知道账号被冻结,这是不是不人性化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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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些年,不只是公安机关异地办案现象增多,例如市场监管部门的打击传销,也是动辄到异地冻结,一冻就是几千万元。
企业也是有苦难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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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这样的背景下,杭州上城区九堡派出所的一则硬核告知在朋友圈热转:外地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进入企业办案。
依据是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》(2020年7月20日修正)第三百四十六条
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传唤、拘传、拘留、逮捕,开展勘验、检查、搜查、查封、扣押、冻结、讯问等侦查活动,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办案协作请求,并在当地公安机关协助下进行,或者委托当地公安机关代为执行。
开展查询、询问、辨认等侦查活动或者送达法律文书的,也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办案协作请求,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通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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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个告知让人感动,这才是送给企业家的定心丸。
而且,明确告知企业:110报警+录像取证。这样的硬核,足以让企业挺起胸膛,也让那些异地执法人员受到监督。
可惜的是,这个告知我没有查询到官方出处。会不会有人假冒派出所出这样的告知,也不就是不可能,“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《公安部关于修改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〉的决定》第346条”,这样的说法就不是太专业。但毕竟现在网络不是法外之地,在网上编造这样的告知风险还是比较大的,再说也没有见到派出所辟谣。
但如果是真的,至少要出个盖章版本就更具有权威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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或许一个派出所出这样的告知层次还有点低,建议杭州市局、浙江省公安厅甚至公安部都出个通知,强调一下异地办案的规定可能更好。
毕竟“远洋捕捞”大行其道,企业不堪其扰。
2024年8月11日星期日